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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最新版本

导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介绍最佳答案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今天美楚号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关于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介绍

最佳答案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汽车召回有补偿吗

最佳答案没有的。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扩展资料: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法规进一步完善

最佳答案汽车召回法规进一步完善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据了解,《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来看,《规定》是对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践。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从内容来看,虽然规定与2015年10月22日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召回程序基本一致,但召回管理涉及的主管部门、排放信息收集途径、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监督管理、排放相关零部件信息报告义务等内容均不相同。

规定中要求,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同时,如果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车企和零部件厂将会被调查。

自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以来,我国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在法规的全面性和具体的实施细则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规定的颁布是对现有召回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向目前国际通行的机动车环保召回法规靠拢,同时对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碳中和目标也有积极的推进作用。胡小楠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数十年,对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某著名全球车企2015年被发现故意篡改排放监测软件,以“达到”监管者要求的排放标准,涉及全球销售的超过1100万辆车。由于这起事件,该集团截止2020年6月共支付各类罚金,和解费,回购费用等相关费用高达300多亿美金,企业的声誉也遭受了巨大的影响。

在我国,2019年, 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

不过,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

“这几年市场的关注点主要在整车或零部件对使用者/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上的风险转移和解决方案,如产品责任风险与产品安全性隐患相关的召回风险。随着新法规的推出,整车企业以及涉及汽车排放的零部件生产厂商将会面临由于排放不达标带来的新一轮的召回风险。” 对此,瑞再企商中国区责任险负责人袁冬梅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

涉及品牌包括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和飞碟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转化器、燃油加注管软管、排气歧管和OBD诊断软件等。

其中,第一个受主管部门影响实施的排放召回的品牌是大众。2017年1月26日,由于安装了特定的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会导致部分车辆的尾气排放检测数值在实验室检测时与实际道路行驶时存在差异,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2号风险警示通告,召回部分进口途威、迈腾系列汽车1950辆。

第一个主动实施的排放召回的是奔驰。2019年7月31日,因存在尾气催化转化器混装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机动车排放标准及车载诊断系统的相关要求,可能导致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GLE SUV和GLS SUV汽车,共计308辆。

斯巴鲁则是第一个同时涉及排放召回与安全召回的品牌。2019年10月15日,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森林人、力狮、傲虎系列汽车,共计667辆。

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变更了发动机排气歧管衬垫式样,以及图纸上对把排气歧管安装至气缸盖上的螺母的紧固扭力指示不合理。

造成排气歧管紧固螺母扭力低于规定值。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震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发动机排气歧管松动,造成未经净化的尾气泄漏,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泄漏的尾气可能损坏排气歧管附近的发动机支架、线束等部件,存在安全隐患。

具体来看,机动车生产者和机动车进口商必须要保证所提供的机动车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而触发召回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规定解读中提到的上述典型案例都可能在未来更加频繁地发生。

排放监测软件错误导致的检测值和实际值之间存在误差,尾气催化器设计安装错误导致的系统误报警,排气歧管泄露导致未经处理的尾气直接排放至大气,车载诊断系统故障导致超标排放等。车企和相关零部件供应商都需要主动加强排放相关的研发和测试,以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胡小楠最后指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最佳答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国务院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条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安全技术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八条有关部门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工作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信息;

(四)同一类型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质检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第十六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生产者应当在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同时,将召回计划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轮胎的召回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明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美楚号的其他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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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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